晨報記者 姚克勤
  “作為父親的親生兒子,我的祭奠權應該得到保護。”為了能否在生父墓碑上署名的問題,胡先生與父親再婚後的妻女在法庭上展開了激烈的唇槍舌戰。昨天,記者獲悉,黃浦區法院判決,准許胡先生在墓碑上署名,但需支付購買墓穴和更改墓碑署名的一半費用。
  養女成為僅有的立碑人
  40多年前,胡先生父母協議離婚,尚未成年的胡先生跟隨母親生活。離婚後,胡父又組建了新的家庭,並收養了一名女兒。雖然父母離婚了,但胡先生始終覺得自己與生父的感情很好:“小時候父親一直來看我,還時常關心我的學習,後來我成家了,我們每年仍舊會定期去探望父親。”
  去年1月,胡先生的父親病逝。喪事料理完畢後,胡先生髮現,父親墓碑上沒有刻上自己的名字,父親再婚後領養的女兒阿莉成了僅有的立碑人。這令胡先生無法接受,他認為,阿莉的做法損害了自己和妻兒祭奠故人的權利,於是將阿莉告上法庭,要求在父親的墓碑上署上自己的名字。
  庭審中,阿莉覺得之前兩家人從不來往,胡先生也未對父親盡過贍養義務。相反,自己雖然是養女,但老人的墓是自己出錢購買的,選墓、安葬等事宜也都是自己操作的,立碑人只寫自己的名字也屬情理之中。“更重要的是這個墓是雙穴,如今母親仍然健在,墓碑刻誰的名字還應該尊重母親的意見。”阿莉表示,母親也明確表示不同意刻上胡先生的名字。
  作為本案的第三人,胡先生父親再婚後的配偶陳阿婆也認同阿莉的說法,稱胡先生與自己沒有身份關係,因此不同意胡先生在合穴墓碑上署名。
  不能剝奪寄托哀思權利
  “我也想盡贍養義務,但要顧及父親第二段婚姻所組建的家庭中家人的感受,現在老人已經過世不希望再留遺憾。”胡先生拿出了多年來與老父親通信的信封、全家拍攝的照片、購買輪椅的發票等,證明已經最大程度地盡了孝,並願意承擔部分墓穴費用和更改墓碑的費用。
  法院審理後認為,公民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社會普遍認可的公序良俗,同時也應當以當地的風俗習慣作為考量。無論從何種角度出發,胡先生都可以在生父的墓碑上署名,而且現有證據也證明兩人的父子親情並未割裂,雖然該墓系合穴,陳阿婆也尚在人世,但法律無法剝奪一個兒子對父親寄托哀思的權利。
  同時,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,法院准許胡先生自願承擔相關費用的一半。
  一審宣判後,阿莉和陳阿婆提出上訴,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。
  (文中人物為化名)
  (原標題:兒子上訴要求在父親墓碑上署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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